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提升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推进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管理人履职涉及相关部门权限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对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手续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档案查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登记等手续。
二、便利信息查询
管理人因办理破产案件需要,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询并调取破产企业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情况等企业档案资料,以及企业股权冻结、查封、质押等受限情况。
三、规范变更登记
(一)严格破产期间变更登记限制。破产程序终结前,除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或相关备案业务。如有违反前述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纠正。
(二)重整企业变更登记。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管理人无法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由办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撤销质押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办理撤销质押登记。质押涤除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当督促管理人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质押权人。
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但企业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查封,由办理破产案件法院出具解除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解除。查封解除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当督促管理人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管理人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管理人工作人员可持委托书、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查封或撤销质押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涤除质押或解除查封的,不因依法履行协助义务而承担责任。
(三)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未履职尽责,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
四、破产程序终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管理人应持以下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
(三)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经办人员授权委托手续、 有效身份证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五、简化特殊事宜办理手续
(一)简化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或者未能接管情况办理手续。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存在营业执照遗失或管理人、清算组未能接管情况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执照遗失公告,并由管理人或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存在公章遗失及管理人、清算组未能接管情况的,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无需缴回企业公章。
(二)因企业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参照前述规定,加盖管理人或清算组印章,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如管理人或清算组未刻章的,由管理人或清算组所在机构公章代章。
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负责人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三)完善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处理方式。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应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在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程序中对其处理完毕并出具必要情况说明后,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四)推进股权被质押、冻结等企业注销登记。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终结时,企业原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不影响管理人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予办理。查封解除或者质押涤除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当督促管理人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质押权人和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经过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给股东的,清算组或管理人应将股权被质押的股东的分配额提存,并及时通知质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清算组或管理人不得将提存的分配额支付给该股东。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涤除质押或解除查封的,不因依法履行协助义务而承担责任。
六、推进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企业重整成功后,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修复信用的,由人民法院出具修复信用协助执行通知书,管理人可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七、推动破产制度实施
人民法院和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应当积极引导有经营前景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获得救治再生。鼓励各地探索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工作,对于长期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八、附则
(一)市中院负责破产审判的庭室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科作为对口联络部门,开展日常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二)本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