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激励担当作为,防范执法风险,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尽职免责,特指发生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事件后,经调查认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中的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方面满足尽职的条件,符合部分或全部免责的情形,不追究责任或责令及时纠正错误,从轻、减轻处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代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责,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活动)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下列途径暴露、反映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涉嫌不履职、不尽责等过错,机关纪委、干部人事、法制等有权处置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调查、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中参照适用。
(一)安全事故、负面舆情等突发事件;
(二)上级交办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线索;
(三)司法裁决、行政复议决定;
(四)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五)行政执法监督;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暴露、反映途径。
第四条(履职尽责)行政执法人员应勤勉细致、恪尽职守,不断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持续提升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执法权威,并按下列要求履职尽责: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履行市局三定方案、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和总局、自治区局或机构编制部门等有权部门规定的职能职责;
(三)履行科室(单位)内部岗位分工;
(四)履行法定工作程序和内部工作流程;
(五)遵循操作指南、工作指引等。
第五条(独立执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妨碍公正执法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条(追责原则)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执法过错追责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不因舆论、信访投诉等影响,而承担不当或者加重责任。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七条(免责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共25项具体情形和认定依据见附件《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情形清单》。
第八条(减责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
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责任调查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追责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主观原因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及时查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行政执法工作中,因主观原因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尽职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五)违反廉政纪律,假公济私、谋取私利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需要追责问责的情况。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正面使用)对经认定予以免责的当事人,坚持公道公正评价使用,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在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等干部考核时不作为负面评价的依据;涉及本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经认定予以减责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一条(监察衔接)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介入调查的,机关纪委、干部人事、法制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提供认定结论、依据等材料作为有权机关认定责任的参考。
第十二条(名誉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等,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机关纪委、干部人事、法制等部门应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人身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其所在科室(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单位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其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市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例外)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参照适用)各旗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