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赤峰市红山区外卖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5年1月13日,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的投诉单对红山区点兵点将小吃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通过外卖平台制售“老成都冰粉”的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1.初次违法;2.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二、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山区荷府砂锅包子铺史建军餐饮门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案情介绍:2024年11月11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150404002024111048847985)称: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家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中,商家营业执照上不含“凉菜”却生产销售凉菜。2024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后厨生产加工条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正在营业中,《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经现场检查,在该店二楼厨房东南侧有“植物性凉菜制作区”。现场检查菜单显示有凉菜:黄瓜拉皮22元/份,拌三丝22元/份,水萝卜丝22元/份,老虎吃豆24元/份。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结算系统查询调取“黄瓜拉皮”、“拌三丝”、“水萝卜丝”、“老虎吃豆”四种凉菜菜品销售总计人民币268.95元。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2025年2月14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松山区荷府砂锅包子铺史建军餐饮门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8.95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在网上平台经营凉菜的行为蕴含着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冷食类食品相较于热食,在制作、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更容易受到细菌、病毒等污染,如加工环境不达标、操作人员卫生习惯差等,都可能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等健康问题。本案办理坚持依法惩戒与教育指导并重,督促规范公示,达到了净化网络餐饮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效果。
三、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晓璐海鲜烧烤店(孙长宇)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2025年4月3日,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下线的外卖经营者中发现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康泰小区三号、四号综合楼24号大厅的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晓璐海鲜烧烤店(孙长宇)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
2025年4月14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晓璐海鲜烧烤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烧烤店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罚款5000.00元(伍仟元)。
案例评析:索证索票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防线。该餐饮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使得所采购食材的来源和质量无法得到有效追溯和保障。一旦这些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将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通过本案例让网络餐饮单位深刻认识到索证索票制度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自身合法经营的重要性。
四、元宝山区某饺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7月9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饺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店内的操作间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丘比沙拉汁1瓶、芥末油1瓶、辣椒丝1袋,上述食品原料均已开盖(袋)使用,用于制作菜品,均剩余大半瓶(袋)。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丘比沙拉汁、芥末油、辣椒丝,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过期的食品原料存在微生物超标、腐败变质等风险,易引发食物中毒,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既体现了对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从严要求,也警示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强化全过程管控: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规范的食品原料追溯体系,设置临期食品预警机制,确保不使用、不加工过期食品原料。此案再次强调,餐饮单位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红山区某烧烤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2025年6月26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群众投诉时发现,红山区某烧烤店开展经营活动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开展餐饮服务活动期间违法所得共987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烧烤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红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87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配备相应的制作条件,取得相应许可项目,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操作规范要求进行加工制作。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不能保障经营的餐饮食品的安全性,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反映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缺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督促其他餐饮单位经营者守法经营,有效预防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六、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林左旗林东西城新开一家火锅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10月14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左旗林东西城新开一家火锅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烤糖糖浆(调味糖浆)1瓶(含瓶装:0.68千克),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棉花糖68个;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2025年8月20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赤市监餐饮〔2025〕011号)对某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的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违法行为。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过期食品原料因变质产生的有害成分诱发慢性疾病及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对人体产生危害,易引发食物中毒,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既体现了对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从严要求,也警示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强化全过程管控: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规范的食品原料追溯体系,设置临期食品预警机制,确保不使用、不加工过期食品原料及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此案再次强调,餐饮单位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七、元宝山区某烧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6月24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烧鸡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店内的操作间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老抽酱油1桶、厨邦酱油1桶,上述两种食品原料均已开盖使用,用于制作熟食,均剩余小半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老抽酱油、厨邦酱油,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过期的食品原料存在微生物超标、腐败变质等风险,易引发食物中毒,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既体现了对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从严要求,也警示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强化全过程管控: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规范的食品原料追溯体系,设置临期食品预警机制,确保不使用、不加工过期食品原料。此案再次强调,餐饮单位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