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办理条件:
(一)准予受理条件:
中国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已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二)不予受理情况: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的;2、提交材料不齐全;3、不符合法定形式。
拟出口己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申请出具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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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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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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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或者产品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告知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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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告知书复印件 |
拟出口未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申请出具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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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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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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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告知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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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凭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包含本类产品所在子目录和一级产品类别的说明:对于体外诊断试剂,还应当说明拟出口的产品与所生产的产品具有相同的方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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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企业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说明或者佐证材料 |
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126号)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事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与送达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咨询电话:0476-8301815
受理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九天建化集团副楼西楼,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注:特 别 提 请 注 意: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