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办理条件:
(一)准予受理条件:
在我国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书,或已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为相关生产企业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二)不予受理情况: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的;2、提交材料不齐全;3、不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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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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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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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免证办(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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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免证办(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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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器械注册证,免证办(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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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及中英文内容一致的自我保证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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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法律法规依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办事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与送达
办件类型:即办件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咨询电话:0476-8838207
受理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九天建化集团副楼西楼,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注:特 别 提 请 注 意: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