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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次性告知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4-07-12 17:07    来源:政务服务科

尊敬的申请人:

欢迎您到赤峰投资兴业,市场监管部门竭诚为您服务。您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上申办平台(网址: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login.jsp)→企业办事→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或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zwfw.nmg.gov.cn/?record=istrue)→法人办事→按部门分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许可,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业务或查询相关信息。在此,您可获得全程零见面的一站式服务体验。

办理条件:

1. 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 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更许可提交材料

序号

1

变更审批表

上传变更项的审批表,相关人员签字,申请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涉及时)

(系统直接上传)

2

典型检测报告


3

变更后的附表

1. 发生名称变更需传此项。

2.上传修改后可编辑的Word版本资质认定证书附表

(系统直接上传)

4

其他材料(见证材料等)

根据申请变更事项上传相应材料,如授权签字人新增需上传授权签字人基本信息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或同等能力证明材料;名称变更需上传企业(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等

(系统直接上传)

注: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凡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制证与送达

类型:承诺件

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有7个工作日现场核查设为特殊环节,不计入工作时限)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咨询电话:0476-5970917、5970105

受理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九天建化集团副楼西楼,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楼市场监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