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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3-11-13 17:18    来源:政务服务科

尊敬的申请人:

    欢迎您到赤峰投资兴业,市场监管部门竭诚为您服务。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股权出质登记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办事流程:申请→审查→发通知书

类型:即办件

法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序号

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2

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

质权合同

质权人、出质人签署的原件。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5

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

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注: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别  提  请  注  意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咨询电话:0476-8334678

受理地址: 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九天建化集团副楼西楼,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