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申请人:
欢迎您到赤峰投资兴业,市场监管部门竭诚为您服务。您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web/portal.jsp)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或查询相关信息。同时在页面下端点击“下载服务”里下载所需表格。在此,您可获得全程零见面的一站式服务体验。
办理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
分公司名称应当冠以上级公司全称。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采取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均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需使用规范条目规范原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您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服务平台”方便快捷地查询、选择与您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匹配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
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实施后,营业执照上不再登记许可审批文件的具体内容。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均使用相关许可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从事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事流程:申请→审查→发照
办件类型:即办件
法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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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 |
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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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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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场所使用 相关文件 |
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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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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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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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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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免于提交公司章程。 | ||
注: 特 别 提 请 注 意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咨询电话:0476-8334678
受理地址: 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九天建化集团副楼西楼,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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