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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公司简易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3-11-13 17:21    来源:政务服务科

尊敬的申请人:

     欢迎您到赤峰投资兴业,市场监管部门竭诚为您服务。您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web/portal.jsp)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或查询相关信息。同时在页面下端点击“下载服务”里下载所需表格。在此,您可获得全程零见面的一站式服务体验。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于简易注销: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可持《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申请

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事流程:申请→审查→发照

类型:即办件

法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第一步: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步: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序号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注:   别  提  请  注  意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咨询电话:0476-8334678

受理地址: 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九天建化集团副楼西楼,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