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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公司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6-04-30 10:00    来源:政务服务科


尊敬的申请人:

  欢迎您到赤峰投资兴业,市场监管部门竭诚为您服务。您可通过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mg.gov.cn/?record=istrue)或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服务平台(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web/portal.jsp)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或查询相关信息。同时在页面下端点击“下载服务”里下载所需表格。在此,您可获得全程零见面的一站式服务体验。

一、登记范围(市本级)

    (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授权登记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机构;

(二)赤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中、区直属公司制企业在市区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

(五)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流程:申请→审查→发照

五、类型:即办件

六、法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九、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线上办理可自动生成)

2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仅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提交股东会表决材料)。其中,关于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表决比例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股东名册。

③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

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

1)变更公司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公司名称自主申报)。

2)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载明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情况的相关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提交本人更改姓名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涉及外籍人员的,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 2”。法定代表人更改国籍: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 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 2”。

6)增加注册资本:

①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其中,现有股东追加出资的,应当逐笔明确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方式和认缴出资的缴付起止日期,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相关内容;股东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②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减少注册资本:公司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予提交公告材料。除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外,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其中:

①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其中,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但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还应当提交包含相关规定的公司章程。

③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失权相应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公司发出的书面失权通知。因股东失权减少注册资本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除失权股权外,由代表剩余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公司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因弥补亏损减少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应超过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示的或股东名册记载的实缴出资额。

⑤因继承人放弃继承股权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8)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载明变更后股东情况的股东名册,以及新登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

①因股东失权,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丧失的股权依法转让的,或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丧失的股权未转让或注销,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发出的失权通知。

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办理股东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由该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或确认股权权属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

④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9)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

①非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名称,其证照号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发证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

②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③外国投资者更改名称或姓名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 2’”。

④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国籍的,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 2’”。

10)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4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

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份数额不是法定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5.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明:

1.提交登记申请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依《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打印生成的,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名;手工填写的,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名。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除明确注明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外,其他材料均提交原件;明确注明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确认,或根据授权委托情况,由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 代理人签名确认;应当提交原件,但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用复印件代替,由所有在原件上签署确认的人员或组织单位在复印件上重新签署确认,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备案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章程、决议等文件以及手写签名材料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经申请人确认并提交后,可直接以电子档案方式存储,登记机关可以不再收取原纸质材料。登记机关能通过数据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清税信息、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等文件或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可以不再收取对应的纸质材料。

5.关于材料签署,明确要求签署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应当由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并加盖法人(组织)的公章;未明确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名,法人(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或盖法人(组织)的公章。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翻译单位应当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注明“翻译准确”字样,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实名登记确认。在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实名登记确认的,还应当提交《实名登记确认表》。具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主体实名登记确认的相关管理规范执行。

9.因办理登记、备案事项,需要缴回已领取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如经营主体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10.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特殊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办理相关登记。

11.依据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后仍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法》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12.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按照《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咨询电话

赤峰市

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九天建化集团副楼西楼)

0476-8334678

红山区

赤峰市红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街道蒙东云计算中心21号楼)

0476-5879227

松山区

赤峰市松山区松岳街与百柳路交叉路口西南角松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

0476-8490315

元宝山区

赤峰市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区C01-C03综合服务窗口(元宝山区全民健身中心东侧)

0476-3555360

敖汉旗

赤峰市敖汉旗政务服务中心(敖汉旗新惠镇新洲街75号三楼)

0476-4323909

宁城县

赤峰市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宁城县西哈河大街109号)

0476-5661570

喀喇沁旗

赤峰市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喀喇沁旗锦山镇锦南大街171号)

0476-3750032

翁牛特旗

赤峰市翁牛特旗政务服务中心(翁牛特旗乌丹镇翁牛特旗文博大厦南侧)

0476-6060321

林西县

赤峰市林西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窗(林西县铜都大街90号)

0476-5322331

克什克腾旗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中心(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宝石商贸广场东北侧210米)

0476-5235529

巴林右旗

赤峰市巴林右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企业综窗(巴林右旗大板镇)

0476-6180231

巴林左旗

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巴林左旗林东西城)

0476-7865550

阿鲁科尔沁旗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政务服务中心(阿鲁科尔沁旗天元大街46号)

0476-7231704

0476-723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