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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公司设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4-08-05 17:01    来源:政务服务科

尊敬的申请人:

    欢迎您到赤峰投资兴业,市场监管部门竭诚为您服务。您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web/portal.jsp)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或查询相关信息。同时在页面下端点击“下载服务”里下载所需表格。在此,您可获得全程零见面的一站式服务体验。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有符合要求的股东人数

1、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为 1 个(含 1 个)以上 50 个(含50 个)以下。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 2 个(含2 个)以上 200 个(含 200 个)以下的发起人,2 个(含2 个)以上 200 个(含 200 个)以下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符合要求的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有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

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有符合要求的住所

市场主体采取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有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均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需使用规范条目规范原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您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服务平台”方便快捷地查询、选择与您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匹配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

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实施后,营业执照上不再登记许可审批文件的具体内容。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均使用相关许可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从事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事流程:申请→审查→发照

类型:即办件

法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序号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体填写要求详见申请书注释;

2

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注:别  提  请  注  意

1.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3.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5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

验资证明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注:   别  提  请  注  意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咨询电话:0476-8334678

受理地址: 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九天建化集团副楼西楼,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