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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4-07-26 17:01    来源:政务服务科

尊敬的申请人:

   欢迎您到赤峰投资兴业,市场监管部门竭诚为您服务。

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含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报废注销事项,您可通过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http://scjgj.chifeng.gov.cn/→网站首页→业务服务→特种设备企业服务平台(网址:http://222.74.240.182:10288/scdeap/loginAction.do?method=qlogin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业务或查询相关信息。在此,您可获得全程零见面的一站式服务体验。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提交材料

序号

业务办理

1

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使用登记办理

安装监检合格后,无须提交资料,直接申请办理。固定式压力容器无安装监检,直接办理。

2

场(厂)内机动车辆

使用登记办理

经检验机构首次检验合格后,需网上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出厂合格证及数据表。

3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

使用登记办理

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车用气瓶)、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气瓶合格证;市外转移本市车辆,还需提供原登记机关的《特种设备变更登记证明》。

4

变更、停用、启用办理

无须提交资料,写明原因直接申请办理。

(单位变更的需提交新营业执照)

5

报废、注销办理

上传原使用登记证

注: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凡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类型:使用登记、变更为承诺件,停用、启用、报废、注销为即办件

法定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使用登记、变更为3个工作日,停用、报废、注销为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咨询电话:0476-5970801、5890585、8838207

受理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九天建化集团副楼西楼,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