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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4-07-18 17:07    来源:政务服务科

尊敬的申请人:

   欢迎您到赤峰投资兴业,市场监管部门竭诚为您服务。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事项,您可通过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网址:https://psp.e-cqs.cn/egov/shIndex.html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业务或查询相关信息。在此,您可获得全程零见面的一站式服务体验。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提交材料

序号

1

营业执照扫描件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2

生产单位许可申请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申请书(新申请、换证、增项时提供)

3

原许可证

(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4

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

(申请变更核准时上传)

5

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

(分公司单独申请时上传)

注: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凡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①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③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并发放

类型:承诺件

法定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鉴定评审时间)、3个工作日(变更、换证)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咨询电话:0476-5970803、5890585、8838207

受理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九天建化集团副楼西楼,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