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一次性告知清单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4-07-26 17:13    来源:政务服务科

尊敬的申请人:

   欢迎您到赤峰投资兴业,市场监管部门竭诚为您服务。办理特种设备充装单位事项,您可通过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网址:https://psp.e-cqs.cn/egov/shIndex.html办理特种设备充装单位业务或查询相关信息。在此,您可获得全程零见面的一站式服务体验。

办理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应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提交材料

序号

1

营业执照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

2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申请书

新申请、换证、增项时提供

3

生产业绩信息表

许可周期内充装业绩覆盖其许可范围的见证,如各许可项目的充装记录等。(换证提供

4

人员注册证明

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附件C-D要求的人员注册证明

5

年度监督检查合格证明

换证提供

6

原许可证

(仅申请增项、改变许可级别或者换证,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7

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

(分公司单独申请时需提供)

注: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凡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1.配备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具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以及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

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5.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6.经鉴定评审合格(或符合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条件)。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C3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条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类型:承诺件

法定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鉴定评审时间)、3个工作日(变更、换证)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咨询电话:0476-5970801、5890585、8838207

受理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九天建化集团副楼西楼,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