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文件

关于印发《赤峰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9 08:34 来源:办公室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业务科室:

为推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规范化管理,市局制定了《赤峰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1


赤峰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序号

经营项目

禁止设立区域

1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1.居住场所建筑物内;

《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人民防空工程内;

2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居民住宅楼(院)内。

3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4

开办旅行社

非营业用房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5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法定部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6

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7

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含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

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858号)

8

兴办产生恶臭、异味、噪声污染的修理业、加工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居民区内和人口集中地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9

开设公众聚集场所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0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

城市市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11

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住宅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12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号)第五条:(五)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应当常态化开展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切实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安全运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

1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