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工科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旗县区支行:
现将《赤峰市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赤峰市科学技术局
赤峰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
2023年6月7日
赤峰市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内市监知保字〔2021〕5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纳入范围:
(一)重复、故意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的;
(二)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的;
(三)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的;
(四)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的;
(五)在办理相关事务中,出具虚假材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列入的。
第五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信息予以公示,并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二)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
(四) 取消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专利快速维权、专利资助、评先树优等资格;
(五)将失信行为通报有关单位,可以实施以下联合惩戒:
1.在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2.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査或后续稽查;
3.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互联网征信系统;
4.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以上惩戒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六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惩戒期限为三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严重失信主体如对名单存在以下异议的,可向作出列入的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一)进入名单的事实依据存在错误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名单超过纳入期限仍未删除的。
第八条 作出列入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査。经核查,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通知异议申请人。经确认不存在错误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布期间,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体名单不停止公布。
第十条 在公示期内,严重失信主体如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完成国家规定的信用修复程序后,由该主体自主申请,报经作出列入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提前撤出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一条 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并说明事实、理由。作出列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移出。
第十二条 申请移出的主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列入机关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积极向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