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翁牛特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办事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提升企业档案迁移便利化水平,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结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现对简化市场主体市内迁移登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实施范围
进一步简化迁入、迁出流程,规范相关材料,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着重解决市场主体迁移过程中的不当行政干预等问题。本次简化登记实施范围包括全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类分支机构。
二、主要措施
(一)简化迁移登记流程
1.取消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环节。迁入、迁出登记机关均在赤峰市辖区范围内的,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见附件1),无需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档案迁移由迁入地登记机关与迁出地登记机关内部流转办理。同时,免于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优化登记机关内部档案移交流程。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后,对符合迁移条件的当场出具《准予迁入调档函》(见附件2)并移交至迁出地登记机关(通过电子化方式先行传递,纸质版随后寄送)。迁出地登记机关通过电子化方式收到《准予迁入调档函》后,应立即将市场主体电子登记数据迁出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并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该市场主体纸质档案。《准予迁入调档函》由迁出地登记机关留存。
3.迁入申请与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对符合迁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在迁入申请时,同时提交变更登记材料,登记机关应一并受理,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迁入地登记机关在收到电子登记数据后,应立即为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不得以未接到纸质档案为由不予办理。
(二)加强档案管理
1.各级登记机关应高度重视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涉及迁移交接的,纸质档案应采取中国邮政EMS寄送(其他快递企业不得寄送)或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现场交接的方式,严禁市场主体或代办人员自行携带传递。
2.档案移交过程中,迁出地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迁移企业纸质档案归档整理密封加盖骑缝印章后,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因历史原因档案缺失无法补交的,应在移交时注明缺失。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后应检查密封卷是否完好,并对该登记档案进行清点、办理迁移相关手续。
3.相关政府部门无正当理由要求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不得对市场主体的正常迁移加以限制。
4.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各旗县区登记机关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档案的传递及移交工作,市局统一建立名录,公布档案寄送地址、人员及联系方式。迁入地登记机关与迁出地登记机关之间应就档案移交事宜加强联系和沟通。
三、工作要求
全市各登记机关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办理流程及文书规范,应迁必迁,杜绝将企业档案迁移与其他工作捆绑的不合法做法,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长,简化申请材料,为各类市场主体迁移提供便利。如发生应迁未迁、缺失档案未及时补交或移交时未注明缺失等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涉及赤峰市辖区外市场主体档案迁移的,仍按原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