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以下指引办理特殊情形企业注销登记工作。
一、特殊情形办理指引
(一)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形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并清算完结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存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问题。对于企业已出现解散事由,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董事)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股东、董事、利害关系人等可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存在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解散公示、清算组信息公告和债权人公告的问题。在办理注销登记中,对未在登记机关备案登记联络员或登记联络员发生变更的,可以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联络员备案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解散公示、清算组信息公告和债权人公告。对于吊销企业存在类似问题的,也可以采取备案登记联络员的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示或公告。
(四)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问题。企业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1.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2.非公司企业法人公章遗失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3.公司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前述第3种情况的,可参照执行。5.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公章遗失的,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投资人签字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已注销的企业向银行申请银行结算账户销户业务,如遇公章遗失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存在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问题。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企业应当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纸质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六)存在股东(出资人)死亡、注销或被撤销问题。企业股东(出资人)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出资人)股权(出资权益)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出资人)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因自然人股东死亡,导致其出资的企业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为办理注销。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
(七)存在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已注销问题。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因隶属企业已注销却未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注销的,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
(八)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问题。1.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等情况需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凭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有关文件,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照执行。2.非公司企业法人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等情况需办理注销登记的,凭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有关文件,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九)已吊销企业办理注销问题。1.对于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登记机关已就此类企业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企业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时可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无需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吊销企业无法出具吊销证明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吊销公告的网站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查询单。登记机关可以自主查询到企业吊销状态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吊销证明材料。2.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十)吊销未注销强制注销问题。对2004年7月1日前吊销未注销企业,在经营主体登记系统中,将企业状态标注为“吊销,视同注销”。对2004年7月1日至2014年2月7日吊销未注销且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公司,批量强制注销。对2004年7月1日至2014年2月7日吊销未注销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公司,发布拟强制注销公告(涉及注销前置的以公告形式告知相关部门),审慎强制注销。对2014年2月7日后吊销未注销满三年的公司,稳慎强制注销。
(十一)强制注销公司涉及分支机构问题。公司可按照程序先行强制注销。公司被注销后,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符合法定情形的,由分支机构登记机关进行吊销或强制注销。
(十二)对公告期届满无异议,企业逾期未提交注销申请问题。由登记机关通过电话、信函、邮箱等方式,提醒企业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十三)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问题。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破产管理人应持以下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及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3.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经办人授权委托手续、有效身份证件;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四)破产企业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或者未能接管问题。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破产企业存在营业执照遗失或管理人、清算组未能接管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执照遗失公告,并由管理人或清算组作出书面说明。存在公章遗失及管理人、清算组未能接管情况的,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无需缴回企业公章。
二、窗口咨询途径
赤峰市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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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 |
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松山区临潢大街25号九天建化集团副楼西楼) |
0476-8334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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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 |
赤峰市红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街道蒙东云计算中心21号楼) |
0476-5879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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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区 |
赤峰市松山区松岳街与百柳路交叉路口西南角松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 |
0476-849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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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山区 |
赤峰市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区C01-C03综合服务窗口(元宝山区全民健身中心东侧) |
0476-3555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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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 |
赤峰市敖汉旗政务服务中心(敖汉旗新惠镇新洲街75号三楼) |
0476-4323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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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 |
赤峰市宁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宁城县西哈河大街109号) |
0476-5661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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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 |
赤峰市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喀喇沁旗锦山镇锦南大街171号) |
0476-375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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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 |
赤峰市翁牛特旗政务服务中心(翁牛特旗乌丹镇翁牛特旗文博大厦南侧) |
0476-606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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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 |
赤峰市林西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窗(林西县铜都大街90号) |
0476-532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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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克腾旗 |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中心(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宝石商贸广场东北侧210米) |
0476-5235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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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 |
赤峰市巴林右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企业综窗(巴林右旗大板镇) |
0476-6180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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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左旗 |
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巴林左旗林东西城) |
0476-7865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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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政务服务中心(阿鲁科尔沁旗天元大街46号) |
0476-7231704 0476-7231730 |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76号